关于印发《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.06.10阅读:
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,省直有关单位,省文联,省演艺集团,相关高校,厅直属有关单位:

    为加强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省文化厅制定《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湖北省文化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6月25日

 

 

 

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

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(试行)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省委组织部、省委宣传部等7部门《关于印发<湖北省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工程“七个一百”项目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鄂宣文〔2015〕28号)及有关法规规章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“两个一百”专项资金),是指从省委宣传部“七个一百”专项经费和省文化厅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支,用于扶持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创作生产,促进湖北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专项资金。

第三条 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、绩效优先、事后资助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
 

第二章  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

第四条  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: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,编制预算,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资金拨付、管理监督、绩效评价以及检查审计。

第五条  “两个一百”人才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配合省文化厅,做好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申报、使用审核与支出、管理监督、绩效自评和项目审计工作。

第六条  专项资金资助周期与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培养周期同步,均为三年,主要用于开展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学习培训、现场观摩、成果展示、宣传推介和重点项目资助。具体包括:

(一)实行一次性资助。资助周期第一年,对所有新一批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进行一次性资助,一次性资助资金使用范围:

1、创作研究:包括调研采风,课题研究,艺术创作等。

2、成果展示:包括出版学术专著(辑)、作品集,参加专业活动赛事,举办展览等。

3、研讨交流:包括组织或参加本专业领域业务研讨、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,组织或参加与创作研究有关的发布会、座谈会、现场观摩交流会等。

4、学习进修:参加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培训、进修和访问研修等。

5、与创作有关的其他重要工作。

(二)开展重点项目资助。资助周期第二年、第三年,对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在规定培养期内创作、研究、生产的重要艺术成果,包括戏剧(曲)、曲艺、音乐、舞蹈、杂技、美术、文艺评论等各门类文艺作品,择优进行重点资助(资助项目目录见附录)。资金使用范围与一次性资助相同。

(三)组织举办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学习培训活动。

(四)组织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参加和观摩重要文化节会、活动、赛事、展览等。

(五)组织开展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创作成果展览展示活动。(六)组织开展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宣传推介。

(七)其他培养工作。

 第七条  每年第四季度,省文化厅人事处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,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,确定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年度培养工作内容、资金使用重点和支持方向。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。

 

 第三章  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申报、审批与使用

第八条  “两个一百”人才重点项目资助资金是专项资金重要组成部分,经各地各单位组织申报,省文化厅评审批准,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列支。

第九条  每年第二季度省文化厅通过官方网站发布“两个一百”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申报指南,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。

第十条  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的申报对象为该培养周期内入选的“两个一百”人才。

第十一条  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申报条件为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在年度培养期内(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期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)取得资助项目目录中的相关成果。

第十二条  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,以单位为主体,逐级申报重点项目资助资金。越级申报、个人申报不予受理。省直有关单位、省级人民团体、省属企事业单位、在鄂高校、厅直属单位“两个一百”人才通过所在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。各市、州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“两个一百”人才(包括“两个一百”社会人才)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各市州文化局汇总审核后集中申报。

第十三条  申报个人及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,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,省文化厅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。

第十四条  资助项目分为一至四类。同一人才同时申报多个项目,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,原则上择优资助一个项目。凡涉及立项和结项的科研、资助项目只能申报一次,不重复资助。

第十五条  省文化厅人事处根据申报情况,对照资助项目目录,提出资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,报厅党组研究审定,并经省文化厅官方网站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无异议后,向人才所在单位(社会人才向申报单位)印发资金下达函。厅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,将资金拨付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(社会人才拨付至申报单位)。受资助人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,在资助资金开支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相关支出。

第十六条  对于“两个一百”人才在培养期取得的未纳入资助项目目录,但影响大、分量重、业界公认的突出成果,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,经个人申报,单位推荐,比照资助目录(特殊情况可召开专家评审会)拟定资助方案,报厅领导研究同意,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助。

 

第四章  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与审计

第十七条  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。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。考评和审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新闻热点
上一页
1
2
...
81
地址:武汉市武昌区阅马场西厂口特1号湖北剧院4楼

Copyright©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省演艺集团版权所有

鄂ICP备12012047号    公安备案号:42010602003854    技术支持:中企高呈